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再添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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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已于2024年8月22日由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八章六十五条,包括总则、金融体系建设、金融改革开放、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金融监管协同与风险防范化解、金融人才环境建设、金融营商环境建设和附则。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2009年6月25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24年8月22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服务建设金融强国的战略目标,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应当加强现代金融体系建设,扩大金融高水平开放,促进金融高质量发展,统筹金融发展与金融安全,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科技创新和共建“一带一路”,将上海发展成为人民币资产全球配置中心和风险管理中心,增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竞争力和影响力。 **第四条** 本市推进构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央地协同机制,在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坚持和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全面领导,统筹推进金融系统党的建设、金融改革开放、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金融监管协同与风险防范化解等工作。 **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依法履行相关职责,共同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各项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制定建设规划,深化上海国际金融中心与国际经济、贸易、航运、科技创新中心的联动发展。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市工作部署,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地方金融部门负责协调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工作,制定阶段性目标并推动各项措施落实。 **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商务、科技、财政、规划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国资、知识产权、网信、数据、人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司法行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落实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区域金融空间布局,提升陆家嘴金融城、外滩金融集聚带能级。浦东新区应当发挥综合改革示范效应,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核心区,增强全球资源配置功能。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完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协议中金融领域相关规则,增强金融开放政策的透明度、稳定性和可预期性。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应当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加快金融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实施金融高水平制度型开放。**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上海金融发展资金,用于对金融机构、金融人才、金融创新等的奖励和扶持。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再添新规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计划的信息可以在站内搜索。